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智慧商业综合体推介会公开询比项目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智慧商业综合体推介会公开询比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4-16493),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智慧商业综合体推介会公开询比项目。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采购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智慧商业综合体推介会的舞台搭建、设备租赁、线下客户抽奖活动、渠道宣传、人员费用、现场礼品等相关事项。
1.2.2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数量为1名。
1.2.3 采购规模:本项目预估采购规模为20万元(不含税)。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4服务地点:北京市。
1.2.5项目性质:物资及服务。
1.2.6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总价限价:本项目设置不含税总价最高响应限价20万元,供应商响应报价或评审委员会按询比文件的要求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的修正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营业执照及企业证件: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供应商须提供以下企业证件:
1)如供应商为企业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gjsy.gov.cn/)的信息截图。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账户存款信息》的复印件。
2.1.2发票要求:供应商须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10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日前(不含询比公告发布当日)签署的同类项目(会展服务)的业绩,合同累计含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注1:必须提供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名称、标的、金额(份额)、签字盖章页等。
(1)业绩时间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订单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或框架协议订单累计金额计算,业绩数量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数量计算。
(2)供应商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和相应的订单。如仅提供框架协议未提供相应的订单,或仅提供订单未提供相应的框架协议,相应的业绩数量和业绩金额均不予认可。供应商提供的订单应为纸质订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系统下达的采购订单截图。
以上内容资料不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关键信息的将不予认可。
注2:在必要时,供应商有配合提供上述所有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或框架合同及相应订单原件的义务,应按照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若供应商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均不予认可。
2.1.4人员要求: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至少5人的专职团队,其中项目经理1名、策划1人、设计美工1人、文案编辑1人、现场支撑人员1人。
注1:提供《人员清单信息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2:提供上述人员距离响应截止日所在月份前近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提供证明首页、团队人员所在页、最后一页,提供的社保证明须包含缴纳单位名称、团队人员姓名及缴费情况、社保查验网站链接、查验校验码等内容。无带链接截图及查验校验功能省份的社保证明材料可不提供此两项内容,但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需要包含单位名称、人员所在页、缴费情况等基本信息,并且需同时提供官网查询过程的录屏视频,该视频证明文件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投标文件递交-04大附件上传进行提交。
2.1.5供应商之间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6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不得存在情形: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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